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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在编人员财政工资调整和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7-01

关于我校在编人员财政工资调整和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的通知

学校全体在编在岗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有关规定,从2014101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步推进。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办法和职业年金投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全国统一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软件尚未下发等原因,这两项改革工作难以实现同步推进。

20156月中旬,根据自治区、梧州市安排,我校已经完成对在编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此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从201410月起调整,工资构成三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起调整,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调整增加,而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整减少。具体金额如附件2。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离退休费厅级增加700元,处级460元,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正高700元,副高460元,中级350元,初级及以下260元,高级工及以下260元。

根据梧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后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工作的通知》(梧财社【201532号)精神,对我校在编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采取预缴方式,由我校负责代扣代存,待有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下发后,向梧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再按规定进行缴纳,并由我校对代扣数额与实际核定应缴数额进行清算,多还少补。

代扣代存标准:预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部分,以工资标准调整后本人月应发工资额为基数,分别按8%4%的比例由我校负责代扣代存。

代扣时间:201410月至20156月,我校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我校一次性代扣代存;20157月起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下发之月止,由我校在发放工资是逐月代扣代存。

201410月至20156月我校在编人员调整增加的财政工资额在代扣了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个人应缴金额后,剩余的财政工资已在2015630一次性发放到各在编教职工的农行账户。离退休人员从201410月起调整增加的离退休费,也于2015630一次性发放到各退休教职工的农行账户。

人事处

201571

附件1:《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表

附件3梧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后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工作的通知》(梧财社【201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