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通知(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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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清理借款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5-11-10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教辅单位:

为了防止学院资金被随意挤占挪用,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今年财务收支计划的顺利执行,并为年终决算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市财政年终决算的要求和梧院发〔2007〕30号《梧州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拟对借款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包括所有从学校借出的公款。

二、各种借款应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结算。各借款人在报销时应一次性还清借款。对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清借款的教职工(即在11月20日前),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务必在11月30日前结清账务。

三、根据《梧州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梧院发[2007]3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经济业务发生的个人借款,借款人应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对超过三个月而无正当理由不清账者,不允许再借款,对于超期的借款由财务处每月从个人收入中扣还,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所有利息一律上缴财政专户,不予退回;结清前欠款,方可再继续办理借款业务。对于特批借支的周转性资金(即备用金),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12月28日前应按时、足额归还,否则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还。

四、根据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桂财库〔2011〕5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桂财库〔2011〕34号)、《关于印发梧州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梧财库[2009]20号)的有关规定,梧州市预算单位要逐步推行公务卡制度,使用公务卡系统报账。因公出差等事由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因公务卡无法使用又急需借款的,借款审批人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借款金额,不得批准本年内不能结算的借款。

院属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教辅单位领导务必通知借款当事人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或归还借款手续。同时敬请各单位将上述要求传达到所在部门的全体职工。

特此通知。

学校纪检监察室 财务处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