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通知(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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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学生资助政策 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4-13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更多的获得感,使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各项政策更好地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筑梦、成长、感恩、奉献”。

二、活动时间

2016年4月15日—5月15日。

三、活动范围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

四、活动形式

(一)张贴资助宣传海报。我厅负责印制从义务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在相应学校校内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别在全区农村小学(含教学点)和初中学校按每校1套进行张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别在全区初中学校和普

通高中按每校1套进行张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别在全区初中学校和中职学校按每校1套进行张贴;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别在全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按每校1套张贴,在高等学校按每校2套进行张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政策宣传海报,在高等学校按每校2套进行张贴;广西雨露计划学历教育扶贫培训补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别在初中学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按每校1套张贴。

(二)印发资助政策简介。我厅负责提供《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电子版,由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印制成册并分别发放给所属初中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毕业班学生,确保人手一册。此外,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印制《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公开信》(附件1),并在4月底前张贴在普通高中的毕业班中。

(三)开展资助征文活动。在全区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获资助学生当中,开展主题为“助学筑梦,励志成才”的征文活动。此次征文活动由玉林师范学院承办,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开展资助电子板报比赛。在全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开展以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内容,展现学生资助工作成效为主旨的电子板报设计大赛。此次电子板报比赛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承办,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开展资助政策网络知识竞赛。在全区高等学校受助学生当中,开展主题为“励志·感恩·诚信•奉献”资助政策网络知识竞赛。此次比赛由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承办,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开展诚信教育巡回讲座。在我区南宁、柳州、桂林、等地8所高校开展诚信教育巡回讲座活动,面向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宣传普及诚信教育及征信等相关金融知识,此项活动由广西中医药大学承办,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主题微电影展播。我厅负责将2015年“感恩在心 诚信在行”主题微电影比赛优秀作品刻录成DVD光盘并进行发放,由各地市资助办、各高校自行组织展播。

除上述活动外,各地各校可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当地校园网络、专题报告、主题班会等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

五、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是我区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的重要举措,也是向学生、家长和社会普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知识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制定方案并组织开展活动,确保活动顺利实施。

(二)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各地各校要在宣传月活动期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主动提供资助政策内容和受助学生成长成才材料,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和专版等方法,提高曝光率,将教育精准扶贫政策和优秀受助学生的感人事迹传播到千家万户。

(三)活动具体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一是要与辖区内的普通高中(包括自治区直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学校校长签订责任状、各普通高中校长要与所在学校毕业班班主任等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确保每位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尤其是高三在校生都要全面了解国家普通高中和高校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二是把学生资助政策前移一个学段进行宣传,印制《广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各市、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增加当地出台的一些学生资助政策内容),分别免费发放给所有初中和普通高中的毕业班学生;三是将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分发到所属中小学校,并督促其按要求及时张贴;四是指导所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好“助学筑梦,励志成才”主题征文活动、电子板报比赛。五是组织开展好主题微电影展播工作。

2.高等学校。

一是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的张贴工作;二是认真做好“助学筑梦,励志成才”主题征文活动、资助电子板报比赛、“励志・感恩・诚信・奉献”资助政策网络知识竞赛、诚信教育巡回讲座、主题微电影展播的具体实施工作;三是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边远地区代偿和入伍服义务兵役代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雨露计划”等资助政策,让学生全面掌握这些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五是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获贷学生的征信和还款知识教育。

3.中等职业学校。

一是认真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的张贴工作;二是认真做好“助学筑梦,励志成才”主题征文活动、资助电子板报比赛的具体实施工作;三是大力宣传中职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雨露计划”等资助政策,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后成长成才的先进事迹;四是设立资助政策热线电话,为学生答疑解惑,搭建宣传学生资助政策互动平台;五是建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栏,发动师生以多种形式在宣传栏上对资助政策进行宣传。

4.普通高中。

一是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的张贴工作;二是认真做好《广西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的发放工作;三是认真做好“助学筑梦,励志成才”主题征文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四是做好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工作,对于达到资助条件而尚未建档的学生要及时帮助其建档;五是对毕业班今年欲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提前对其进行诚信教育;六是积极配合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5.初中学校。

一是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的张贴工作;二是认真做好《广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的发放工作;三是积极配合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6.小学(含教学点)。

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的张贴工作,并配合好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7.幼儿园。

配合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四)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逐步建立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各校要对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对学生资助宣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要认真制定解决方案及措施,并将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个阶段学生都能了解资助政策,逐步建立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推进学生资助工作不断地完善,争取再上新的台阶。

请各市教育局、各高校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于4月20日前将本辖区或本校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通过广西学生资助网文件收发系统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的情况(包括活动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5月30日前通过广西学生资助网文件收发系统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附件:1.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公开信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3.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4.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5.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4月12日

附件1

党和政府有决心有能力帮助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上得起大学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公开信

亲爱的同学:

你好!

历经数年寒窗,你即将完成高中学业,步入梦想中的大学校园,迎来人生的金色年华。此时此刻,你是否担心家庭经济状况无力承担自己的大学学费?我们告诉你,党和政府将助你一臂之力,为你扫除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不会让经济困难的枷锁束缚你追求真理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翅膀,请你耐心读完这封信,并把好消息告诉你的家长。

国家出台了很多资助政策。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专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大学。你想尽早知道国家可以为你提供哪些经济上的帮助吗?那你现在就可以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http://www.xszz.cee.edu.cn)。

每年6月份,我们都印制《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大学录取通知书中邮寄给每一位新生。新生在了解国家资助政策后,如实填写调查表,经当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据此申请办理入学前和入学后的资助项目。

如果你现在正在备考,没有太多时间详细查阅资助政策,我们就简单地给你介绍一下。目前,国家在本专科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如你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学生资助中心或你的高中老师咨询。

大学时光是美好的,她已打开大门期待着拥抱你们。相信,有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大家庭的关心、你们家人的关爱,志向高远的你一定能实现自己的大学梦想,一定能在未来工作和生活中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更一定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4月

附件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在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农村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资助比例: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100%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三)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程序及评审: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全覆盖的县(市、区)不用申请及评审。

2.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

1.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其中一种进行发放:

(1)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2.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签字确认。学校通过银行向学生发放补助金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3.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时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签字确认,并于其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

附件3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

(二)资助比例:

全区资助面约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30%。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

(三)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注: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将在2016年秋季学期进行调整。)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及发放:

1.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高中资助卡上。

二、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的实施内容:

1.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2.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注:除实行上述政策外, 2016年将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高中免学杂费政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审核认定:

1.就读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的学生,由高中学校统计数据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免除学费或享受免学费补助。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新入学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经县(区)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每学年经认定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就读高中提出免学费申请。学校组织人员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库区移民子女获得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

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已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普通高考,已获得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补助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附件4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范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注:除实行上述政策外,我区将在2016年逐步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中职免杂费政策。)

(二)审核认定: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连同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信息)递交到学校进行免学费资格审核。

2.中等职业学校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将免学费学生相关信息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相关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本人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上签名确认。

4.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全日制学生实际在校情况,在剔除当学期学籍异动学生后重新核定当学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在《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

二、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比例:

1.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在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3.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4.优先资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学生、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子女。

(三)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四)申请程序: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中等职业学校符合资助条件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一并递交到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额外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正式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

(五)评审发放:

1.涉农专业学生和在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可直接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2.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3.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停止其当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1)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当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3)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4.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中等职业学校须为每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学生领卡时在《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卡签领表》上签名确认。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10000名。

(三)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2.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习成绩、操行分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2)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4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自治区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地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②地市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

③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五)申请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六)评审发放: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2.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3.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通过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一次性发放到其手中,同时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奖学生确认领取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签字确认。

附件5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二、国家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0.3%。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审和发放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院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在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六)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3%。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和评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28%。

(三)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注: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将在2016年秋季学期进行调整。)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六)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4000名。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必须在入伍前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6.教育厅将申报代偿的总人数及总金额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将资助款拨付至各高校。

7.学校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按学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学生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或直接到广西学生资助网(www.gxxszz.cn)下载。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如为贷款补偿,则提交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上交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2.县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于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5.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