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党政公文签发程序
第一条学校党政公文包括以“中共梧州学院委员会”、“梧州学院”名义和以党政联合行文方式的公文,以及以“中共梧州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梧州学院校长办公室”名义和以两办联合行文方式的公文。
第二条我校公文常用种类有决定、决议、规定、办法、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简报等。
第三条各部门代拟学校公文,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审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有两个以上审批人的,应明确主批人并由主批人签署意见、姓名和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第五条以“中共梧州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或“梧州学院校长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也可由办公室主任授权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第六条以“中共梧州学院委员会”、“梧州学院”名义行文,或学校党政联合行文,先由办公室核稿,再由负责人提出送签意见并送有关校领导会签和签发,各部门审批人不得自行签署送签意见,也不得直接送有关校领导会签和签发。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以及涉及制订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干部、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处分以及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等重要事项的公文,由主管副书记或副校长会签,书记、校长签发。
第八条以学校名义的上行文,原则上由校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校长或者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或副书记签发,涉及成立机构(含学术机构)等重大事项的公文,采取一事一授权的办法。
第九条 属于学校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公文,由书记、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签发。
第十条 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书记、副校长分管范围的文件,有关副书记、副校长会签后,由书记、校长签发。
第十一条 经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议等集体形式决定事项的公文,由主持会议的书记、副书记签发,重大问题报书记签发。
第十二条 校务会议纪要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校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书记、副校长和会议决定事项涉及的副书记、副校长会签,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校长签发。
第十三条学校与其他单位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协议等,应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并送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员审查后,由主管副校长会签,校长签署。